六届四次会议
将农业用改性硝酸铵作为肥料通用名称列入肥料登记目录。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范围变更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缓释肥料、增效氮肥。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7.肥料增效剂。
会议明确,农业用硝酸铵钙(Calcium ammonium nitrate)仅限于通过硝酸和石灰石反应生成的硝酸钙,在一定条件下与硝酸铵按比例混合后经蒸发、造粒等过程生产的产品,通用名称确定为“农业用硝酸铵钙”。对于利用硝酸铵,通过物理方法添加含有钙、镁、硫、磷等元素的物料生产的产品,氮的含量不低于26.0%,将其通用名称确定为农业用改性硝酸铵。
六届三次会议
肥料增效剂和增效氮肥作为肥料通用名称,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范围变更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缓释肥料、增效氮肥。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肥料增效剂。6.土壤调理剂。7.农林保水剂。
近几年来,申请肥料增效剂和添加抑制剂氮肥的产品不断增多。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尽管肥料增效剂不直接为植物提供养分,但能间接作用促进植物对养分吸收,提高肥料利用效率,而含抑制剂氮肥具有肥料增效作用。因此,确定将肥料增效剂和增效氮肥作为肥料登记通用名称纳入肥料登记目录管理。
会议明确,增效氮肥的登记技术指标应包含氮的含量、抑制剂的名称和含量及生产原料,肥料登记证还应包含产品试验评价的有效作用时间以及适宜区域的土壤类型等登记信息。研究制订肥料增效剂效果试验评价技术要求。
五届十二次会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新产品登记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为了科学、严肃地进行肥料登记管理,提出“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增加或变更目录和通用名称,应经评审委员会建议和农业部审批后施行。对于新原料、新成分和(或)新工艺生产的肥料,评审委员会应同时提出质量检验和效果试验评价要求。以下列出当前登记的“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
1、大量元素肥料类: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2、中量元素肥料类:包括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包括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
五届九次会议
单一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硼矿生产硼酸、硼砂过程中的副产物硫酸镁,其通用名称被确定为“农业用硫酸镁”;利用钾长石、白云石等矿物或利用钢渣等工业副产物制成的以SiO2、MgO、CaO、K2O等为主要成分的非水溶产品,以及黄腐酸、聚天门冬氨酸,作为“土壤调理剂”类登记。
五届六次会议
规范水溶肥料产品通用名称。将可溶性肥料、叶面肥料等通用名称规范为“水溶肥料”,叶面肥料不再作为通用性名称。水溶肥料具体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等。与此相关的已登记肥料要换发登记证。其中,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统一按新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重新归并,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通用名称变更为“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不符合要标的,归为“有机水溶肥料”管理,相应的指标变更为有机质。在换证过程中,允许企业按新标准调整产品技术指标。产品技术指标高于新颁布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五届四次会议
目前确定的肥料通用名称已不能完全涵盖申请登记的肥料新产品,因此,通过讨论确定扩展肥料通用名称,便于登记管理。具体扩展的肥料通用名称包括三类:
1)中量元素肥料。是以中量元素钙、镁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
2)微量元素肥料。是以微量元素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单质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五届九次会议)。
3)缓释肥料。将“包膜肥料”、“缓控释肥料”或“控缓释肥料”等具有缓释作用的肥料归为“缓释肥料”。对这类肥料产品,登记证和产品标识上标注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包膜材料类型。
五届三次会议
将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硝酸铵钙以及缓释/控释肥料等纳入登记管理范畴,并确定为新的肥料通用名称。 |